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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促进中邮人寿保险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1〕1125号  中国保监会  2011年07月13日
 
 

各保监局、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人寿”)自成立以来,依托邮政现有网络和资源提供销售、服务和相关辅助管理工作,使保险销售和服务向基层快速延伸。为加强监管,强化对中邮人寿的风险管控,防范风险,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邮人寿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引导中邮人寿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邮人寿设立省级分公司后,可委托当地省邮政公司通过所辖的市、县(区)邮政局(以下统称“邮政企业”)辅助履行中邮人寿当地业务的非核心相关管理职责,但核保、核赔、涉及保单权益变更的保全、资金运用、回访、稽核和投诉处理应由中邮人寿直接负责,业务营销和宣传应由中邮人寿统一规划和管理,中邮人寿对受托邮政企业的行为负最终管理责任。中邮人寿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履行当地业务的管理职责。

  二、中邮人寿设立省级分公司后,可委托所在省邮政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的主业营业场所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营业场所中从事保险销售的邮政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应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并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省邮政公司、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应成立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度制定、措施实施以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受托辅助履行中邮人寿相关管理职能的市、县(区)邮政局,以及代理销售中邮人寿保险产品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每一个营业网点应分别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五、中邮人寿委托邮政企业承担省以下市、县(区)辅助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确需由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和省邮政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应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备案。协议应明确委托管理仅限于中邮人寿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期限;

  (二)委托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委托业务的操作规程;

  (四)委托业务的管理标准;

  (五)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六)委托管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七)考核办法;

  (八)监督检查;

  (九)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十)损失界定与违约责任;

  (十一)委托管理协议的终止。

  六、受中邮人寿委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组织架构,建立与相关职责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

  (二)设置满足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岗位,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配备满足管理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

  (五)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相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七、中邮人寿应对拟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进行逐一验收,符合条件方可委托其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并在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保监局对市、县(区)邮政局的已验收情况进行实地抽查。保监局抽查发现市、县(区)邮政局不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报告保监会,由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对中邮人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八、受托履行中邮人寿相关管理职能的市、县(区)邮政局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邮人寿制定的业务实务操作手册,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实施专业管理。

  九、中邮人寿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所有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设置逐级权限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运转安全。

  十、中邮人寿应定期组织市、县(区)邮政局中从事中邮人寿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每次培训应完整记录培训人员和内容,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试,并将培训记录和考试材料留底备查。市、县(区)邮政局中从事中邮人寿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参加当地保监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相关测试。

  十一、中邮人寿应建立完善的重要单证管控信息系统,有效监控重要单证在省级分公司,以及各相关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申领、使用、作废、遗失情况,包括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等。

  受托辅助履行中邮人寿相关管理职责的邮政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单证申领、使用、交接、保管等制度,设立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明确专门岗位负责单证管理。

  十二、中邮人寿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管理制度、业务实务操作手册和人员岗位责任说明书,加强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管控。对受托实施相关管理职能的市、县(区)邮政局各类风险应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跟踪管理档案。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十三、中邮人寿应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进行有效考核。对于通过考核发现存在重大管控风险的机构,应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保监局。

  十四、中邮人寿应定期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进行业务检查。每两年至少对所有市邮政局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三年至少对所有县(区)邮政局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报告。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

  (三)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安全状况。

  十五、中邮人寿应加强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监督,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邮人寿对市、县(区)邮政局受托管理的业务具有考核管理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对市、县(区)邮政局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邮政企业提出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考核处罚、纪律处分、岗位调动等;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损失赔偿要求,并上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三)终止委托邮政企业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中邮人寿应在做出责任追究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

  十六、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及其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和受托邮政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保监局应根据情况追究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的管理责任,并责令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要求受托邮政企业及时整改。对拒绝接受监管和检查、拒不整改或情节恶劣的邮政企业,取消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监局在受理中邮人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将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合规和风险情况作为授予行政许可的重要考量因素。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保监分局。请中邮人寿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省级邮政企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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